第四章、室内外供热设施的维修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锅炉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供热设施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吹扫。保障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指地下供热管网边缘2米以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 杂物,排放污水,废水。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确需改拆,移动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区供热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二十八条集中供热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二,热源单位厂区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三.自2000年6月1日起 居民住宅的入户供热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单位自管楼房的供热入户管网及室内的供热设施 由单位自行负责 也可有偿委托给供热单位负责.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热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进口处的热计量仪表 由供热单位和单位用户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三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及时抢修、第三十一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的居民住宅楼,用户应缴纳供热设施维修费用。缴纳维修费的用户由供热单位发给维修卡 维修内容包括 室内外供热设施的零修,运行调节及定期清洗。第三十二条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供热标准时。可持维修卡到供热单位公告的维修单位进行报修、用户室内如发生跑、冒,滴 漏,可直接向供热单位报修。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指派专人接待用户报修工作,并向用户予以公告、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报修后 属于抢修的。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正常维修的,应在40分钟内到达现场 并要在8小时之内完成维修、恢复供热、以至达到供热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维修时间可延长到24小时以内.第三十四条供热楼室内外供热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投入使用的年限及供热效果、有计划地实行技术改造,在实施供热设施维修改造过程中。当地居委会和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维修人员的正常工作,第三十五条用户进行室内装修必须给供热设施的正常维修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影响正常维修的、用户要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维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单位强行拆除 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第三十六条对长期无人在家的用户、确因维修需要.维修人员可在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工作人员配合下、入室进行维修,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