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条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第四条城区供热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区供热规划要坚持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分期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城区供热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规划要求.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取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并予留热计量仪表位置,的系统形式设计并施工,第七条城区内新建房屋。旧房连片改造区和热力网敷设区内的供热。应当实行集中供热、并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现有的分散锅炉供热。要限期改造。对锅炉单台容量在4T.N以下或民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锅炉房要在两年内并入大区供热.并入大区供热时。应缴纳每平方米50元的配套费,或以锅炉房、锅炉及全部配套设施充抵部分配套费,集中供热的规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城区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市热力公司对城区内新建集中供热楼房的室内供热系统设计进行审查。第九条城区供热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涉及热网工程的竣工技术资料应当报市规划局存档,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凡需使用集中供热的改建和新建建筑物,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前向市热力公司提交供热申请,提供与其建筑物室内有关的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