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及附则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招标.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信息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通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拆迁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拆迁投标的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一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