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招标第七条。招标人进行房屋拆迁招标的,应当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 招标人进行房屋拆迁招标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项目的基本材料.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的户数 经审核的合法房屋面积及类别、合法土地面积等.五、足额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或者可供被拆迁人产权调换选择的房源及价格。特殊情况下、市政建设及土地储备急办项目拆迁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相应材料.另行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招标人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可以进行拆迁招标的 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认为招标人不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不能进行拆迁招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拆迁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地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拆迁资质,具备招标工程实施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事先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拆迁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书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潜在投标人有3个以上拆迁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者近1年内有违法乱纪及违规行为的、应当限制其参加拆迁投标。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拆迁招标文件。拆迁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拆迁工程概况,包括调查摸底汇总数据。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招投标日程安排。评标标准。拆迁期限。旧房拆除,管线迁移、残值处理。验收标准.保证金额 付款方式、奖罚措施.废标条款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拆迁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一条 拆迁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拆迁工程的规模.环境及位置等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按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工期.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况,合理设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