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编标第十四条.编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标底.应当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为依据,前款所称总费用.主要包括被拆迁的区位补偿价。建安成新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 提前搬迁奖励费.附属物补偿、拆迁管理费。拆迁代办费和不可预料费等.第十五条.标底编制人员由招标人在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标底.第十六条。每一工程项目。标段、由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分别初步编制标底后.招标人进行加权平均 形成招标标底,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标底提交公证机关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密封保存,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在开标评标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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