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拆迁开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五条、拆迁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除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外 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公证机关和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开标前,招标人应当宣读评标办法和具体评标规则、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过程应当有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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