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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40m,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面积必须达到3500平方米以上.同时不允许建临时性建筑物 为施工建筑的临时工棚等除外,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40m 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不宜建清水墙的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应进行亮化设计和配置 鼓励使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门牌,字号统一风格,统一设计。第三十六条。各项建筑工程基地必须进行竖向设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要与城市道路上的人行道标高取得协调 按排水坡度,3、要求确定.沿街商业建筑的台阶标高由规划部门具体确定.施工验线时,必须检验室外地面标高与室内地面标高,第三十七条、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住宅建筑.必须建坡屋面、坡屋面建筑的屋面坡度应大于35度.特殊部位达不到要求的需经批准才可施工。第三十八条,传统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地段的新建和改建项目 应按该街区和地段的有关详细规划要求进行。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汽车停车率不小于25。地面汽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四十条、商贸办公建筑停车位指标按下表规定设置.其它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位根据总平面设计要求设置。第四十一条。两幢建筑物间室外地面高差大于30公分时,计算建筑高度应将地面高差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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