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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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