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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七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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