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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七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 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 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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