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七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 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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