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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七条,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注 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 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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