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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第三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 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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