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说明.1 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第十七条.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道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并不破坏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第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 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第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 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一.国道 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 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 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三 除上述.一。二 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第二十一条,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二十二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5米。154,330千伏 15米、35、110千伏。10米,500千伏,20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三条、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 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 防风林、防护林,苗圃 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 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五条。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