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 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 指新闻出版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 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 码头和道路等 的建设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 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 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 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 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铁路用地 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 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 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 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 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 供应设施用地,U1 指供水.供电 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 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 殡葬设施用地 U6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 绿地.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 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2,生产防护绿地 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 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 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 保安用地 D3、指监狱、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 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 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园地 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 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 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 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 的规定进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