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 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 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 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 指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 M1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 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 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 对外交通用地 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 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 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 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 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 U6、指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 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 3。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 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1 水域.E1、指江 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 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 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 弃置地。E7 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 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