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 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 二类居住用地 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 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 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 指商业 金融业 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 文化、娱乐用地 C3,指新闻出版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四,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 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 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 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道路用地,S1 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 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 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 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 指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 堆放 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 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 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 保护环境 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 军事用地 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 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 3 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 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 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1,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 E3,指果园 桑园.茶园 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 E4。指生长乔木 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 E6 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 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