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 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 公共设施用地,C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1 行政办公用地 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 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 C4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保健.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 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 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 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 铁路用地。T1 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 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 W2,指存放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 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5 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 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 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 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 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 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 水域 E1。指江.河,湖 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 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 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 村镇建设用地 E6 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 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E8 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 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表一 的规定执行,凡 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