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 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 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 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 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 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 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 工业用地 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 的建设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 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 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 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 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 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 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 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 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 U3 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 设备安装 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 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 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 绿地、G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 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2 生产防护绿地 G2 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 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 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水域.E1,指江.河 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 耕地。E2 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 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 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 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 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 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 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