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 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 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 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 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 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 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 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 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 道路用地。S1 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 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 指邮政 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5、指房屋建筑 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 指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 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 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 侦察 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 D2 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 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 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 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 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 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7 弃置地,E7 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 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 的规定执行、凡,表一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