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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 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 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1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 C3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 游乐等设施用地,4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保健、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 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三 工业用地 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1 一类工业用地,M1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 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 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 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 W1 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 危险品仓库用地,W2 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 指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 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 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 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特殊用地.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 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 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 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 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 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 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1,水域 E1 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 E4、指生长乔木 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 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 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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