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 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 三类居住用地 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 文化.娱乐用地 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 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三,工业用地。M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 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 建材工业等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 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T2 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 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道路用地 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 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 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 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 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 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 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 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 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九 特殊用地 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 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 D2 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3,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 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水域 E1、指江.河、湖.海 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 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3 园地.E3。指果园 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 指生长乔木,竹类 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8,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 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