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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 工业用地,M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 的建设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 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四 对外交通用地 T,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1。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2,公路用地 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3,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4.机场用地,T5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S。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道路用地。S1,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六。仓储用地。W.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3。堆场用地、W3 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 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 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 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2 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九 特殊用地 D。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 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 码头。军用洞库 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 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 3 保安用地 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 海、水库 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1.水域 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2.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3、园地 E3.指果园,桑园。茶园 橡胶园等园地.4,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5.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6、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7,弃置地,E7 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 沼泽地 废窑坑等、8 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 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 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 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第六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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