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 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第二十一条,各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 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市对既有高耗能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高耗能建筑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 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三条,各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第二十四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 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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