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的供热系统 采暖制冷系统 热水供应等设施 设备进行监测.维护 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 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三十三条。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 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第三十四条,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可将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市实行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制度。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的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检测.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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