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二十五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地热水供暖,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六条.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二十七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第二十八条.鼓励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第二十九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勘探开发地热能资源。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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