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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二十五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地热水供暖,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二十六条,新建宾馆 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 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二十七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第二十八条,鼓励江 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 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第二十九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 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 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勘探开发地热能资源.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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