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 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 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扶持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八。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九.其他技术成熟 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八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用于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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