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下列决定、一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和建设管理规定,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复查整改情况.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被稽察单位的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或重组,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通知市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国家。省。市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审批有关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同类的新项目,二,被稽察单位有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工程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隐匿.伪报有关资料 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情况之一的、由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并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予以通报、三,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对被稽察单位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应当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造成不良后果,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接受被稽察单位财物 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以及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对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法 及配套的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行政监督执法分工,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会同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立项失误或管理。监督.催办落实不力,造成债务不能偿还使政府背上偿债包袱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