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增大稽察力度。规范招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执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运作及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国务院、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家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本规定所称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债,国家融资及中央.省。预算内专项资金。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和10000万元以下 3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或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要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依法运作 科学决策。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一、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二 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三.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投在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国债国家融资及中央 省.市预算内专项资金,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地市级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管理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