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偿还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和国家融资贷款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坚持.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承担偿还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借款合同或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筹集还款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杜绝把偿债的责任推给政府.第十九条,对于不能按期偿还国债转贷资金 国家融资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计划部门今后将不受理其申报的新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通过扣其各种收费,专项资金和经费.作为偿债资金、直至偿还完全部债务,第二十条.计划,财政 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债转贷资金、国家融资贷款的偿还 按照各自的法定分工承担监督,催办和落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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