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偿还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和国家融资贷款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坚持、谁使用,谁偿还 的原则,承担偿还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借款合同或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筹集还款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杜绝把偿债的责任推给政府、第十九条 对于不能按期偿还国债转贷资金,国家融资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计划部门今后将不受理其申报的新的建设项目 财政部门将通过扣其各种收费。专项资金和经费。作为偿债资金、直至偿还完全部债务,第二十条 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债转贷资金.国家融资贷款的偿还,按照各自的法定分工承担监督,催办和落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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