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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偿还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和国家融资贷款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坚持。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承担偿还责任 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借款合同或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筹集还款资金 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借款 杜绝把偿债的责任推给政府 第十九条。对于不能按期偿还国债转贷资金.国家融资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计划部门今后将不受理其申报的新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通过扣其各种收费。专项资金和经费 作为偿债资金 直至偿还完全部债务,第二十条、计划 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债转贷资金 国家融资贷款的偿还。按照各自的法定分工承担监督 催办和落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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