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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偿还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和国家融资贷款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坚持、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承担偿还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借款合同或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筹集还款资金 确保按时足额归还借款 杜绝把偿债的责任推给政府,第十九条 对于不能按期偿还国债转贷资金,国家融资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计划部门今后将不受理其申报的新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通过扣其各种收费.专项资金和经费.作为偿债资金、直至偿还完全部债务 第二十条 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债转贷资金、国家融资贷款的偿还.按照各自的法定分工承担监督,催办和落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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