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利用国债。国家融资及中央.省市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列入国.省.市投资计划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土地使用,配套资金等有关项目前期资料和批准文件分报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市财政局、接受前期审核.经前期审核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后.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出具项目初审意见书。作为拨款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要在商业性银行设立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在记帐时要单设帐页 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资金的收支情况,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拨款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 批准的设计概算 3,招投标资料、4,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的请示,5、资金使用计划 二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报告,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建设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基建专户、3.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4、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前期初审意见书、5,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6.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招标批复及中标标底、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建设单位拨款,四,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如期完工并投入使用,杜绝、半截子、工程和,钓鱼,项目,凡是有需要建设单位自行匹配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匹配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基本建设配套资金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实行财政资金与匹配资金的同比例拨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预留5、10。的工程收尾款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每季度以文字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资金拨付部门上报一次工程质量、形象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投资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完成,二 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设计规模,三,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流动资金是否落实,产品销售情况如何.五。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批文,证明及其他资料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