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稽察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佳木斯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人员办公室,依法任免并派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同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 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 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 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计划和需要开展稽察工作 进行稽察时应当于5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批准,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踪监测。二.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三 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五 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资金和材料。设备等状况,向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向银行了解被稽察单位由国家。省 市出资.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财政 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项稽察或者进行全过程稽察。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复核,第十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四、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一,可能危急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的,二 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可能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四 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