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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核发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村庄规划编制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核发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定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庄负责人及责任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 擅自改变规划要求.违反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责令当事人修复,清理或拆除,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一 损毁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二、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或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破坏村容镇貌和影响环境卫生的,三,在村庄公共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厕所。畜禽养殖场.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 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四 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等处擅自搭建临时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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