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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庄规划第六条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 基层村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规模较小的自然村不宜编制规划。应根据当地实际向集镇区,中心村,基层村集聚,第七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引和指导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编制村庄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服务工作.第八条村庄规划的编制、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镇总体规划为依据 并与县、市,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衔接,第九条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 道路 绿化。公共场所.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要求 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第十条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规划方案征询村民意见 规划初步成果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梁园区,睢阳区,商丘经济开发区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审批时、要附送村民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村庄规划经批准后 必须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乡 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改,调整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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