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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制订村庄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第三十条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 县。市、区。和乡,镇.两级供水、卫生、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村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并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在村庄公共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地下水水源50米.地表水水源100米、内建设厕所.畜禽养殖场、污染型企业和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一条村庄应当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农户厕所三级化粪池应当硬底化,其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村庄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道集中收集。并经必要处理后再排放,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村庄环境卫生的保洁,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将收集点的垃圾运往县.市,区、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第三十三条县。市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建筑群.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的管理和保护、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公布,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报送县 市。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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