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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及价格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的收取范围 标准、程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配套费用于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向同级住建.规划.价格等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住建。规划,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使用情况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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