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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投标、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第八条。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工作.第九条.市价格部门负责核算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配电设施配套费、负责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负责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第十二条、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负责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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