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费用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住宅项目用电手续时.应按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和规划。住房与建设部门审批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支付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设施属公共建筑设施.若按规定容量配置 不再另行缴纳配电设施配套费,第三十三条,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由供电企业专帐管理 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配电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 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第三十五条,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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