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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费用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住宅项目用电手续时.应按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和规划、住房与建设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支付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 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设施属公共建筑设施,若按规定容量配置 不再另行缴纳配电设施配套费.第三十三条,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由供电企业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配电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 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第三十五条.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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