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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程序,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时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受理后、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交房之前完成配电设施建设。达到入住用电条件,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 监理单位。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物资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并对物资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 严格按图施工 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五条.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 由供电企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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