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 等规定 第十四条,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社会经济.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裕度 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具有满足客户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电能质量的要求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项目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4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高档住宅、别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6千瓦 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 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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