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房屋产权的取得 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属于经营性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O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属证书,并重新登记,发证、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