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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属于经营性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O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 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属证书、并重新登记。发证.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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