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属于经营性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O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属证书。并重新登记。发证。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