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 均为无效、属于经营性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O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 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注销登记 缴销房屋权属证书、并重新登记,发证。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