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 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属于经营性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O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 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 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 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属证书,并重新登记。发证、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