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属于经营性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O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违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 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属证书。并重新登记.发证,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