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 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只限于抵押权和典权.六,注销登记.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 核准登记.办理交费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送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申请,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申请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仅限初始登记.第十条 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一条.总登记是指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时 经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凡列入总登记 验证或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各地区行署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第十二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凡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必须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批准销售价格文件.方可进行产权.产籍登记,第十三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娃承.划拨,分割。合并。人民法院裁决等原因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原因引起的转移登记时,权利人还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先交纳契税,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机关单位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屋买卖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二,房屋交换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三,房屋赠与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 契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四、房屋继承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了证明 权属证明书。公证书 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 同一须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 遗嘱或遗嘱证明.五、房屋划拨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划拨的有关文件 资料等、六 房屋分割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 协议、资料等 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等 七,房屋合并应当提交原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八,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九,取工购买房改售房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 房麈面积增加或减少,三.房屋翻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 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机关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设定旁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 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典当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八条,无人继承或其他无主房屋,由有关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个人提请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或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 二.属于使用期限为二年以内的临时建筑,三,公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不予登记房屋的基本状况.并予备案,第二十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 协议.证明等文件.第二十一条,因建设需要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审查后方可拆迁.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交换后二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