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保护旁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包括全民、集体和私人所有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户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房屋产权与房屋占原土地的使目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负责全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转移鉴定,房产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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