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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屋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房屋设定抵押权 典权时。应包括房屋行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护土地的共同使用权,第二十五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一 在城镇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除前款第三项外 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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