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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屋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屋产权取得 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 该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时。应包括房屋行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护土地的共同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镇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 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除前款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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