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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屋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时、应包括房屋行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护土地的共同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镇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 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除前款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涂改 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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