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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屋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屋产权取得.转移 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时,应包括房屋行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护土地的共同使用权.第二十五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镇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除前款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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