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 该房屋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时、应包括房屋行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共有房屋的产权 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 应当维护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镇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除前款第三项外 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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