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林芝地区对外开放的总体水平 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林芝投资兴业 发展经济,确保林芝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在国家法律法规与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投资行业和领域.投资者可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发展速度,发展比例 经营方式。经营规模 股权比例等具体条件的限制。第三条、凡到林芝地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的投资者,除享受中央、西藏自治区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我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一,投资者从事农牧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林渔综合开发经营.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的 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二。投资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的旅游项目 应按地区旅游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并举的要求实施、投资企业自经营自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投资林下资源开发 林产品深加工。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绿色产品 食品。开发加工的生产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投资传统藏药剂型改良。新型藏药研制开发。培育、经营,开发,生产藏药资源的药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五 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科技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六,投资信息,咨询 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七.收购.兼并.嫁接地区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 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收购,兼并.嫁接微利或亏损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除享受西藏自治区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对收购.兼并资金能一次性到位支付的投资企业.可按合同价的10。给予优惠,八,托管。租赁地区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九 投资者把在林芝地区外经贸局境内兴办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林芝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十。投资者在林芝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 年缴企业所得税达到80万元以上的。可同时享受.藏政办发、1997。24号,关于扶持企业发展 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十一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在藏设立企业 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占公司注册资本35、的限定 第四条.投资企业所需用地,符合林芝产业发展方向和行署鼓励的行业优先安排.限八一城区外基准地价下调50。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 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征用土地原则上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 并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给予20。30,的优惠 其有偿使用期按最高年限办理.一,投资企业使用、五荒,资源进行农牧林渔综合项目开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最高年限期满之后。土地的有偿使用按土地市场价格20 30。予以优惠 如土地用于植树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后.予以颁发林权证书 二,对不能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投资者,可按照分期付款的办法支付 即,签约后首期付款50。剩余部分款项可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付清 土地使用权持有方也可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投资,第五条.其他投资优惠政策.一.投资企业与林芝地区企业进行合作.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西部开发政策的、经批准可列入国家中西部优势工程项目、享受国家有关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二、投资企业可依照有关法规,对机械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取折旧、三。凡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投资企业.均可享受我区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四 凡符合外商企业条件的投资企业。均可享受.西藏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五、凡符合非公有制经济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享受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六。投资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 均可享受我地区低保险率的优惠 七.凡来林芝投资的投资者及其眷属和工作人员,在医疗卫生,子女就学、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一律享受我地区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八.外来投资企业与我地企业同等享受低于全国信贷利率的各项信贷优惠政策。九 对经济效益显著,社会贡献大,上缴税金多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评定授予全国。全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工作者 等各种荣誉称号.并可推荐安排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第六条,放宽入户条件 一 凡来林芝投资的投资者、只要在我地境内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稳定的生活来源。经本人申请 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二、凡来林芝投资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只要投资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 能出具真实的投资证明.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本人,家属及子女的农转非城镇常住户口 三、被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为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外来者,经本人申请.凭聘用单位证明.均可办理本人,家属及子女的农转非城镇常住户口、四。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收取正常的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第七条,建立林芝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基金额度暂定为200万元人民币 由地区财政注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由地区财政按基金额度补差。奖励采取林芝地区行署直接奖励的办法、以下简称政府奖励 一,对引荐介绍国内外 区内外投资教师为林芝投资。并取得成功的项目引荐人和介绍人。行署根据投资企业投产经营后实际出资数额的1、2,的比例.100万元以下的 按2。的比例,100.1000万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1000万元以上部分 按1,的比例,对项目引荐人和介绍人给予一次性奖金、二。为林芝地区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适销产品,投资项目实现当年税金80万元的,行署对项目引荐人、介绍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 对我地区微利或亏损国有企业成功进行改造 兼并,嫁接.投资项目实现当年税金100万元的。除享受合同条款里的报酬收入外,行署按照企业当年实现税金总额的20.25.对投资者另行奖励 四.对区外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来林芝竞争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管理岗位.或创办,领办,承包,托管中小型企业.使企业当年新增税金实现200万元的.行署对杰出管理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五,被国家 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使企业当年新增税金实现300万元的 行署将对课题组和科研带头人给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100万元。第八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一。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成立由地区行政公署统一领导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按照,相对集中,统一受理.的办法、实行,一站式,服务。二,设立展示厅。公示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图,示范文本和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出台的各项投资优惠政策、三、属林芝地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有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办完审批手续,个别特殊审批项目,可酌情放宽至6、10个工作日内办完.特急项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以局面形式说明理由,四。依照规定需要由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核报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五、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优势。在职权范围内 尽可能地帮助企业出谋划策 积极促进企业发展,同时,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杜绝,门难进 脸难看 话难听.事难办,不良现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由林芝地区行政公署负责解释、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