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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申请资质证书或者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第五十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一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内容,可能侵害购买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处工程总造价0、5、2 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前款罚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片区开发或者单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片区开发或者单体工程项目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不足15万平方米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片区开发或者单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不足10万平方米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单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其预售行为无效 由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未书面通知购买人。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的、其预售行为无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预付款本息。第五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 在商品房销售时.不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细则规定 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间,符合条件而不审批的。三,违反规划、土地.园林、消防等法律 法规规定 擅自批准建设的、四。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批准预售的 五、不具备抵押条件、批准抵押的.六,不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条件,批准转让的,七,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当事人的,八 以权谋私 贪污受贿的 九、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费用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评比达标 赞助和展销等活动的,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前款第。一.三.四,五,六、情形的,其批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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