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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我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专营或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以小区建设为主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零星项目建设的控制标准,由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南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物价 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参与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办、换证、变更等事项 除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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