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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八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持有建设 计划、规划 土地 房屋等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二 转让人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三.转让人已经支付全部应当缴纳的前期税费、四,转让人已经完成房屋开发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5。以上.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已经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五 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六,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35 以上的项目资本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天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受让人领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应当联合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转让人已经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和项目受让人应当向原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变更登记.并自签定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并公示项目转让情况,受让人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自批准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预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收回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 预售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预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到期未提出异议的 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的、不得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联合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将联合建设的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中.并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件生效之日起10天内。送联建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假借项目联建,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和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按下列程序办理,1 预售商品房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进度认定和质检部门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证明,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已完成的开发工作量。出具工程进度证明。3,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进度证明和质量检验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各项证件 资料的合法性。对证件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的。核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按组团或幢号分期发放.并明确预售房屋具体幢号,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预售许可范围,单体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发放,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购买人.抵押权人不同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第三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未办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和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前,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已经开发的不得进行销、预,售、第三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管理,按建设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 视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预定的合同要约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银行签订监督使用预售资金的协议、并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该商品房的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套,单元.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 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面积,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房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和分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采用国家推行的商品房卖买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 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质量情况,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内容涉及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不得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 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凡工程保修期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投诉均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范围,超过保修期的项目或工程由房屋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负责受理.保修期内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购买人认为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原工程质量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商品房及其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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