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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土地、消防,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房地产开发项目服务。第十七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项目应持开发资质证书、意向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资本金的银行证明,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拆迁安置方案,物业管理方案等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意向性开发项目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 填发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并就以下几方面提出书面意见,以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这些意见均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3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4 基础设施建成后产权界定、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6,建设质量等级要求,7、有关税费的解缴要求.8、其他需要提出的建设条件,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必须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将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中、报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备案、作为项目管理和资质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的监督.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 的比例,除经济适用房外 所有的开发项目均不得低于35,项目资本金制度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等原因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 人防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质量情况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备案,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 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 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 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县 市,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区属企业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市建设局负责市属开发企业及外来企业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未经质量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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