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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房屋实施补偿拆除后 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本章规定实行住房、现房或期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 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应当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的、超面积10平方米内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价格购买。二,被拆迁户按搬迁房屋的先后,领取选房序号,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为被拆迁户办理。第二十二条,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自愿放弃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 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二.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同批次安置房的成本价 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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