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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安置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房屋实施补偿拆除后。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本章规定实行住房,现房或期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应当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的 超面积10平方米内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二、被拆迁户按搬迁房屋的先后、领取选房序号.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为被拆迁户办理、第二十二条,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自愿放弃住房安置的 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 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同批次安置房的成本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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