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房屋实施补偿拆除后、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本章规定实行住房,现房或期房 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应当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 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的。超面积10平方米内的部分 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价格购买,二、被拆迁户按搬迁房屋的先后.领取选房序号,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序号选房 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为被拆迁户办理.第二十二条,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 自愿放弃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二。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同批次安置房的成本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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