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 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违法 违章建 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第五条,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 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一,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二。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 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 寄养.寄读的,四,按照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的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 社区 张榜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第七条、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审查 制订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筹措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审核上报征地手续,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人民政府是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成立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