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五条,拆迁各类合法房屋。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拆迁主体房.按附件1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拆迁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按附件2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 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进行拆迁补偿.二,拆迁已装饰装修的主体房,其装饰装修费用按附件3规定标准予以补偿.三,拆迁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营业用房。被拆迁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有实际纳税凭据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扣除土地评估价后进行补偿,并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被拆迁房屋涉及的原有水,电,气。光纤户头,能够恢复或迁移的.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恢复或迁移,不能恢复或迁移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无水.电 气.光纤户头的.住房安置时、被拆迁户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征地拆迁单位缴纳开户费,五、拆迁征地公告前修建的农家乐房屋。养殖业房屋及其设施.分别按附件1.2.3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并按主体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六.拆迁依法应予补偿的其他不动产.本办法及附件未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未统征、被拆迁人未予农转非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拆迁安置对象的,可以在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相对集中选址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村民建住房的规定提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安置.其被拆迁的主体房,按附件4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 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拆迁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实行证据保全拆迁 第十八条.住房被拆迁的、征地拆迁单位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发给被拆迁户搬迁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计发二次搬迁费、第十九条,对住房被拆迁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由征地拆迁单位按150元.人每月发给过渡费.实行现房安置的、按2个月计发、实行期房安置的。以实际交房日期按月计发、交房后再计发2个月的过渡费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以及住房被拆迁但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发6个月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