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一 住房被拆迁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 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二.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主动交出房屋或者腾出土地并经征地拆迁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在20日内搬迁完毕并经征地拆迁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6 计发提前搬迁奖 超过20日期限搬迁完毕的.不计发提前搬迁奖 三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手续的,按安置房每套3000元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手续的,不予奖励 并停发过渡费,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市中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 逾期不搬迁的,经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实施强制搬迁.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必须同时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三.阻碍拆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阻挠工程建设的,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虚报安置人数.克扣补偿费用 超标准超范围补偿等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人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