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 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 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第九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 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被拆迁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拟订、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以户为单位明确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总金额、需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宜,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 张榜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被拆迁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拆迁单位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予一并张榜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 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第十二条,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将房屋交拆迁单位拆除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第十三条。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任何补偿安置、一 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二 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 应无条件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征地拆迁单位及时认定违法。违章建.构 筑物 对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