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不采用国家和本市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致使其他施工单位因无法查阅有关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发行、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展示、悬挂 刊登.播映标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未按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地图出版资格、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以外.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分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属于本市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外地核发的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阻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