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限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 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除第二款规定的以外 应当汇交规定的测绘成果目录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城市地下管线,地铁 人防等地下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密级的确定 变更.解密及其使用,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对外提供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 用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可以无偿使用 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避免重复测绘,第三十三条,使用测绘成果.应当征得该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