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二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限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 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除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应当汇交规定的测绘成果目录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其使用,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对外提供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 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可以无偿使用、第三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避免重复测绘,第三十三条 使用测绘成果.应当征得该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制 使用 转让或者转借.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