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限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除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应当汇交规定的测绘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其使用、保管 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对外提供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可以无偿使用.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三十三条,使用测绘成果、应当征得该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