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二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限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除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应当汇交规定的测绘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其使用 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对外提供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 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可以无偿使用,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三十三条.使用测绘成果。应当征得该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复制、使用,转让或者转借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