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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 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 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 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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