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 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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