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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 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 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 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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