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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 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 城市建设 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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