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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 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 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 采集 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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