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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 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 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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