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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 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 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 城市建设 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以下统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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