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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测绘系统和标准第八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统称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 因特殊需要。另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采用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本市应当不断更新和完善测绘系统.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市测绘系统的数据等级和精度 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发布使用 第十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处理,发布和提供的管理工作。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必须采用国家和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一条,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本市可以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测制本市地形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 本市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1,2000,1、10000 分幅标准为,40cm,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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