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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测绘系统和标准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统称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因特殊需要.另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采用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 本市应当不断更新和完善测绘系统,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市测绘系统的数据等级和精度.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发布使用 第十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和提供的管理工作,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 必须采用国家和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一条,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要求 本市可以依法补充制定地方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测制本市地形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本市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1,2000.1.10000。分幅标准为 40cm,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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