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部分、规划实施管理32,一书三证、管理32。1,选址意见书、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及内容.建设规模和期限等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规模和选址意见等规划的主要依据.必要时提供进一步详尽的规划条件.3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及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其它规划用地条件和有效期限等,32.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1,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2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与交通.能源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防灾规划 文物古迹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论证的其它情况。32、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有效期,建设单位.用地项目情况,名称。位置、子项目名称,及具体的技术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包括建筑性质。栋数 层数.结构类型.建设规模等。附件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 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市政工程包括涉及规模、等级 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等内容、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4.民用建筑应提供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规划部门才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5。兴建临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 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按照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在临时用地上兴建的临时建设工程 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致,32.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为依据 33,证后管理33,1 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 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规划验收.公共设施后续移交。违法建设管理.33,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33,2,1 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立面平面形状和门面尺寸,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3 建筑物 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等外轮廓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 33、2、2。管线工程规划验线 内容包括 1 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2,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 构筑物的距离。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33,2.3,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及线路走向,2,线路宽度,转弯半径,3,承台平面位置,4。定位桩点及控制点坐标.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 33、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33.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竣工图和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符合有关许可要求.符合规划条件,且项目用地范围内周边环境建设符合相关标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肇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肇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33,5,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33、5 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1,查验总平面布局 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 道路,绿化,停车场 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尺寸、退让距离等、2,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内部平面布置 高度.层高 立面效果.风格。色彩,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等城市设计要求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33、5,2,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1.管线规格.材质、平面位置 管线高程.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33.5 3。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1 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2、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33,6。建设工程验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片开发的建设用地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整个地块规划验收。包括对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公共空间 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管线等配建设施的验收.2 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 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3.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33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超出本条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不予验收 33,7、1,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的规定,1,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及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5、2.建筑间距不大于5、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3。建设规模不大于1,且不超过200平方米.私房建设除外.4 绿地面积负误差不大于1,33,7 2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1、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5米,2.覆土深度不大于0,2米。33,7。3、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33。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规划验收 1 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 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 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2。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3,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4、施工场地未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未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未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未修复完毕的 5 其它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33,9。在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包括公共构建筑物,公共空间。道路和市政管线设施等.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交政府管理.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号书.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归用地单位所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状况 包括基本功能与形态。的改变 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3 10、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和处罚,33,11.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程统称为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法建设。1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33.12,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承担 但是、如果违法建设工程权属全部或者部分发生转移,则转移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1、原违法建设单位已经撤销或解散的 由受让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受让人为购买商品住宅的小业主的 违法建设查处应当兼顾无过错小业主的合法权益、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人为自然人且已死亡的 由继承人承担法律责任,2。原违法建设单位未撤销和解散的、由原违法建设单位承担罚款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方面的法律责任,但是.原违法建设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上述责任.受让人则承担针对所受让部分作出的拆除。没收。停止建设和改正方面的法律责任,33 13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予以拆除,处以没收、处以罚款.三种形式、行政部门应根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予以裁定,33,14。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已建成违法建设应限期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或拆除。临时市政管线在道路建设或改建时.须无条件由产权单位负责进行迁移保护及改建 34 其它34,1,肇庆市按禁建区。限建区 适建区和已建区四类分区管治空间,并应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控制,34、2.编制城乡规划应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并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34。3、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34 4.在肇庆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肇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并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34.5.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34、6 基于肇庆建设数字城市的目标.城市规划应以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为主、各层次规划编制成果及规划管理文档应按照统一格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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