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城市景观23.城市景观23,1 城市设计是城市景观环境控制的重要手段.应贯穿整个规划编制和管理实施过程,下列重要区域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1,城市中心地区、生活性滨水地区。重点旅游区,城市主要的公共开放空间,2。传统风貌街,步行街、生活性干道景观等城市主要轴线,3,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空间环境.代表城市形象的,具有特殊地理特征的 城市门户。重要绿地等地点、4、有必要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的其它城市重点片区、23、2,沿街建筑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高低错落活泼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2,城市主干道和商业性道路两侧建造住宅楼的.其立面.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 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严禁设置各种暴露窗外的防盗网.3、建筑沿街面不宜设置锅炉房、烟囱.厨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4 建筑沿街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并不得将室外机放置在人行道侧、确须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3米 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23、3、围墙建设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体育场馆、影剧院 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2米,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可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控制 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 美化,2、沿城市道路两侧、因实际需要设置围墙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围墙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 5米,围墙与建筑红线之间应设置绿化带,并允许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穿越 3.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建设工地可修建临时施工围墙。临街部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施工期结束后应无条件拆除.23,4.第五立面、屋顶。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屋顶作为建筑物的第五立面必须进行专项设计,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屋顶防水要求。消防要求 防台风要求.绿化设计方案宜与建筑物功能,服务对象相结合。以休息,观景为主、住宅屋顶避免设计成剧烈运动场地,屋顶绿化空间分隔应采用通透式隔墙 且必须留出消防通道。2.在技术或其它客观条件允许时。上人屋面尤其是高层建筑裙房屋顶可种植植物。进行绿化或营造屋顶花园。3.设计成屋顶花园的屋顶。不含高层裙楼层顶,不能搭建高度超过2,2米或有固定顶盖的建.构筑物,沿女儿墙1 2米范围内不能搭建超过女儿墙高度的任何设计。4,同一屋顶的美化绿化,应由房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以保护屋顶环境的协调,5.新建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多层及裙楼等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且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的50,屋顶绿化设计可布置不大于屋面面积3 的配景性轻型亭,廊等不带围扩的构筑物 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不计建筑面积 不办产权、并与主体建筑统一施工。统一验收。23。5,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造型、尺寸,色彩,材料应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 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2,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 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3,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 烟囱。地下化粪池 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端州。鼎湖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及烟囱。4,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 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不锈钢材料则其面积不宜超出主立面面积的30 5.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路幅,23.6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2。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 绿化、休息座椅 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3,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23 7.城市户外广告与招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栏、牌,应符合城市规划 并根据新规划及时调整.设置30平方米以上 含3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交详细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2,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结合地方的自然景观特色和人文历史文脉 与城区的景观环境相协调,并注重与城市色彩,城市夜景相协调、在城市重要景观路段及重要景观节点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管理 审批的直接依据,3 户外广告除禁止设置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在禁止设置之列,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及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不得在重要的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馆等。上设置商业经营性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及影响交通秩序,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进行设置、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 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 尺度相符.23。8.城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它开放式绿地等的路灯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布局.设计和安装,2,城市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等道路照明应遵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路灯宜根据道路宽度、断面型式设置在路侧带、人行道绿化带或中央分隔带内,路灯的配制 间隔距离、安装高度应采用合理方式、使路面亮度分布均匀而且经济。路灯设施应采用节能技术,3、举行重大庆典的街道,广场,会场等场所的城市照明应考虑日常模式和节日模式、23,9 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设置景观照明 1.城市道路.桥梁 港口.车站,码头、广场。电视塔、公园景区,景点。街心花园及繁华商业街区和其它公共场所,2.3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的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绿化带、3。高度为30米以上或10层、含10层,以上的建 构、筑物、4。位于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筑物 5,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 构、筑物 6,在上述地区内或建,构 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7。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应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地区,建.构,筑物.23 10。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占建设用地比例为5。10、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地块宜采用上限标准 大于10000平方米宜采用下限标准 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2、公共开放空间的具体指标应符合表23,1的规定。表23,1。公共开放空间条件。3、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 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23 11、城市广场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2,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 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 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3.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23、12.城市水系的规划必须充分兼顾水体 岸线和滨水空间三个层次的功能协调、充分考虑城市空间景观形象的塑造,形成有肇庆市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23 13,对西江。星湖。城区各内河支流.湖泊、水库等。应按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对未作规划的城市水系的保护和利用 应满足,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的要求,23,14。城市水系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充分体现滨水岸线的公共性。亲水性.生态性,景观性和可游览性,并应符合如下规定.1,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与毗邻的其他城市功能区保持整体的空间关系。应确保与其之间的空间延续性和交通可达性、2.对水位变化较大的水体、应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排涝等工程要求。确定岸线的阶地控制标高 形成梯级亲水平台,3 岸线布局应以不同层次的绿化为主,布置滨水的 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在重要地段合理安排城市节点和营造标志性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塑造城市形象 23,15,城市滨水区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补充规定,1,滨水区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污染水体的生产建设活动,2,滨水区应进行合理定位.强调功能布局的混合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建设要求,对城市中心区的滨水区还应进行区域交通综合研究。确定合理的滨水道路系统,改善滨水区道路交通状况,提高滨水空间的可达性,3 应充分考虑滨水区的天际轮廓线,观景梯度视线及标志性景观区的布局和控制.进行面向水体的城市设计,并提出明确的控制导则。提高滨水空间的可识别性.突出城市滨水区的特色,4.应规划和控制通往水体的绿化,视线通廊或空间通廊,使尽可能多的城市区域与水体保持良好的视线和空间关系,以创造更多的亲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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