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排 水11,3 1、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 生产废水与雨水分流。11、3 2,车间.办公等生活污水,废水排水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执行 11。3,3,生产废水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景进行计算、生产废水的小时变化系数可为1、5,2,5,11。3 4 固相缩聚装置的氮气干燥器排水及其他废水在排入受纳水体或纳污管网前 应经过处理.且应达到国家有关废水排放标准,11、3。5,粪便污水,含油废水。锅炉冲渣废水等,宜单独进行预处理后再排入厂区废水管道.11.3.6、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工厂所在地降雨资料.径流等状况通,过计算确定.11。3。7 排水管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和柱基础.11、3,8,排水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和变形缝、如需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止管道损坏的技术措施、11,3,9。排水管不应穿越配电室,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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