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其它第七十二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0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民族性和特殊性.力求创新、第七十四条,在鹤壁市行政辖区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格,不得无证或超资质设计.市外规划设计单位。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七十五条,除学校.住宅,工厂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沿街可设置不超过1,5米的透空围栏和必须的门卫用房外,其它任何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围墙。围栏和门卫用房.第七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不得增开门窗 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50、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第七十七条.对现有建筑物进行装修,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建筑装修后的造型.色彩应美观大方,与建筑风格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十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坚持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要积极采用,三废.综合利用和综合治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对于必须外排的废水 废气 废渣,必须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方可排放 第七十九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 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到有利地形和建筑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铁路线。编组站、车站和交通干道 新建居住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形成周边式的闭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第八十条、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0米,第八十一条,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城市规划与工程建设均应按基本烈度八度进行设防。第八十二条.在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加层后能满足第三.六、七,八章建筑的容量,间距 退让 高度的规定。二,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同等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鉴定证明,三.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第八十三条、新建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中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 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物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四,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八十四条,建设项目新征用地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沿城市道路一侧的建设项目 按其沿街长度代征一半道路用地.二 沿河渠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河渠长度代征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三,沿城市景观路一侧的建设项目.代征统一规划的绿化景观用地,四、沿公路一侧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范围应征至公路地界、五,有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一并征用安全防护用地、六.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